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邱啓峻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1│ 邱啟峻 │蘇澳地區農會│空白│107年4月10日│15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