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雨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雨軒│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99%│││155864││5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蘇雨軒│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99%│││95967││5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蘇雨軒│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5572││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蘇雨軒│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548││4月23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
(一)債務人蘇雨軒於民國10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05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5日止累計165,009元正未給付,其中155,864元為本金;8,145元為利息(2013/12/10~2014/05/05);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雨軒於民國10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828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05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5日止累計102,226元正未給付,其中95,967元為本金;5,059元為利息(2013/12/8~2014/05/05);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蘇雨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22日止累計35,111元正未給付,其中32,120元為消費款;1,991元為循環利息(2013/12/30~2014/04/22);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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