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羅謙瀠 律師聲請人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希富 代理人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杜娟華 、 林昀冀 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依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5號及第111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29萬元(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52號提存事件),其聲請狀載明「聲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翁偉倫律師、羅謙瀠律師」,惟僅有代理人翁偉倫律師、羅謙瀠律師之印文,並無聲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亦未提出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委任狀,聲請人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