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聲請人凱葳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康橋學校財團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74,595元│AG0000000│102年12月31日│││ 李萬吉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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