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六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五四二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表明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另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述理由,併依據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命上訴人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