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中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中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邱中佑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 官佘筑祐 【附表】受刑人邱中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9日│104年2月8日│104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32號│毒偵字第375號、│毒偵字第375號、││││105年度撤緩毒偵│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號│字第53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593│105年度訴字第593││││499號│、565號│、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6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593│105年度訴字第593││││499號│、565號│、5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62號(已│執字第492號│執字第492號│││執畢)├────────┴────────┤│││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2日│105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5號、│毒偵字第375號、││││105年度撤緩毒偵│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號│字第53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3│105年度訴字第593│││││、565號│、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3│105年度訴字第593│││││、565號│、5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92號│執字第492號││││────────┴────────┤│││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