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洪輝週

被上訴人 周雲雀

被上訴人 周雲萍

被上訴人 周正豊

被上訴人 周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0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08月23日以111年度東簡字第20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26日寄存送達(第176頁:有送達證書回證)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第182頁至第183頁)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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