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洪輝週
被上訴人 周雲雀
被上訴人 周雲萍
被上訴人 周正豊
被上訴人 周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0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08月23日以111年度東簡字第20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26日寄存送達(第176頁:有送達證書回證)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第182頁至第183頁)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