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一:
(一)財產目錄【請注意:以下資料均須均包括債務人自己、配偶、子女】:請補正:汽車車牌號碼,出廠日、是否有汽車貸款?(提出行照影本)。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聲請人僅記載「依9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計算標準9,829元之生活費用」,顯未詳列,應予補提,並就必要支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林振風 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五)聲請人主張協商當時有褓母工作,每月收入新臺幣8,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聲請狀所載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證明(如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