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 姜義捷 相對人即失蹤人 姜秋菊 失蹤前最後住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姜秋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村○鄰○○路○○號)於民國93年6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未婚無子女,長期旅居美國,於民國86年6月6日在美國紐約地區失蹤據。美國承辦之員警表示,相對人應已遭人殺害,然此案卻從未偵破。家屬於86年8月間前往美國了解情況,亦僅獲相對人失蹤之結果,迄今相對人生死不明已逾16年之久。聲請人前遵本院於本院裁定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戶口名簿、新聞報導、姜秋菊失蹤資料、公示催告登報資料等件為證;嗣本院再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紀錄、101年及102年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勞健保紀錄等;並向外交部調閱姜秋菊前於紐約失蹤案件之完整相關資料,嗣經外交部函覆其駐紐約辦事處因該 江秋菊 失蹤案發生迄今已17年,超過15年之檔案保存期限,故已無保存而無法提出,然事發當時外交部駐紐約辦事處應已將系爭失蹤案所有已知資訊完整報部等語,有該辦事處103年7月18日紐約字第10300006090號函在卷可稽。足見失蹤人自86年6月6日在美國紐約失蹤後,迄今俱無任何再現身之紀錄,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自有身份及繼承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姜秋菊於86年6月6日失蹤,有聲請人提出之外交部保密傳真及相關公文在卷可參。準此,自其失蹤開始計至93年6月6日滿七年,依民法第
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