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400號
原 告 楊小瑩
被 告 許德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德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於小額程序依第436條第23、第436條第2項規
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0月22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
於109年11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
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