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4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現應受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47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24日上午9時31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謝明哲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壹
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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