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546號
原 告 自由帝國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