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91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2日至95年12月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31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26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是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9號裁定在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受刑人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折算1日│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2日至同年│95年12月3日│95年12月1日│││12月3日││││││││├───┬───┼─────────┼──────────┼───────────┤│偵│機關│台南地檢署│嘉義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95│95│96││案├───┼─────────┼──────────┼───────────┤│年│字│毒偵│偵│毒偵││號├───┼─────────┼──────────┼───────────┤│度│號│2649│8771│933│├───┼───┼─────────┼──────────┼───────────┤││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5│96│96│││案├─┼─────────┼──────────┼───────────┤│後││字│訴│ 朴簡 │簡│││號├─┼─────────┼──────────┼───────────┤│事││號│1631│26│1133││├─┼─┼─────────┼──────────┼───────────┤│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5│1│4│││期├─┼─────────┼──────────┼───────────┤│││日│22│29│10│├───┼─┴─┼─────────┼──────────┼───────────┤││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年│95│96│96││確│案├─┼─────────┼──────────┼───────────┤│││字│訴│朴簡│簡││定│號├─┼─────────┼──────────┼───────────┤│││號│1631│26│1133││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7│2│5│││期├─┼─────────┼──────────┼───────────┤│││日│11│12│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符合數罪併罰│符合數罪併罰│符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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