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互助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68號原告 邱勤珠
號訴訟代理人 黃銘昇 被告台灣省農會總幹事 張永成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