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邱碧惠 即 邱月裡 之繼承人
蔡邱碧欗 即邱月裡之繼承人
邱鴻森 即邱月裡之繼承人
邱雲麗 即邱月裡之繼承人
邱瓊英 即邱月裡之繼承人
邱紹滕 即邱月裡之繼承人
邱真珠 即邱月裡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天生 即 黃禮徹 之繼承人
黃天仁 即黃禮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87年5月8日所為之87年度裁全土字第122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如事實上無法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固得由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之公同共有人以外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單獨或共同起訴,行使公同共有物之權利。惟所謂「事實上無法得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係指在一般情形下,有此事實存在,依客觀判斷,不能得其同意而言,如公同共有人間利害關係相反,或所在不明等屬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邱月裡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黃禮徹以87年度裁全土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今邱月裡之繼承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雖尚有繼承人 邱淑釧 未列本件聲請人,然聲請人已敘明本件有事實上無法得公同共有人即邱淑釧之同意(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號裁定可資參照),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