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被告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00號1至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30/100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然原告未陳報足以核定交易價額之資料,本院無從據以核定系爭房屋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不含土地價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屋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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