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莉莉 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香如 受益人 周余 群妹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周莉莉、受益人周余群妹及轉得人就附表所示繼承自被繼承人 周道宗 之財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等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裁定自民國107年4月24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嗣於同年6月26日以無法提出更生方案為由,請求法院逕依法轉為清算程序,經本院於同年8月15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15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然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同年5月28日將如附表所示財產拋棄繼承,致系爭財產得以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周余群妹,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附表:
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各10分之1)即:
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2建物中華郵政(莒光郵局)活期儲蓄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新台幣(下同)4906元臺灣銀行(城中分行)活期儲蓄帳號000000000000存款3777元、優惠儲蓄帳號000000000000存款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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