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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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債務人 林桂朱 代理人 林振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7年5月至109年4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6.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或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7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9.說明債務人自107年5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0.債務人母親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7、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1.債務人母親之全體扶養義務人(即子女)之姓名,全體扶養義務人之107、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每月工作收入數額及收入證明影本。
12.債務人自107年5月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3.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並提出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4.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當時之最大債權銀行名稱。
1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