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50號原告甲○○被告乙○○
3號(現在國防部台南監獄軍事監所服刑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50號原告甲○○被告乙○○
3號(現在國防部台南監獄軍事監所服刑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