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陳艾琳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訴訟代理人 陳三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19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被告民事補充答辯暨聲請調查

證據狀、桃園市政府112年12月12日回覆本院函件、內政部113

年1月5日回覆本院函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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