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40號聲請人 蔡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4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7-D5-01-0003687-4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