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祺煜 (原名 宋厚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31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厚諺456│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22738元│0000000000000│09月24日││點七五│││││起│││├──┼─────┼───────┼──────┼──────┼───────┤│002│新臺幣│宋厚諺456│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40505元│0000000000000│09月24日起││點七五│├──┼─────┼───────┼──────┼──────┼───────┤│003│新臺幣│宋厚諺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65824元│0000000000000│09月24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3142號)
緣相對人宋厚諺於民國101年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9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189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宋厚諺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9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46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宋厚諺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9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56元及費用1202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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