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陳紀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1月11日中市三分偵字第10600472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紀任於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
未達強暴脅迫及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2月18日22時51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因闖紅燈而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為警員 江嘉文 當場製單舉發後,即向依法執行職務
之公務員即警員江嘉文及所長 陳堯舜 咆哮,並以顯然
不當之言詞「越來越消張(台語)」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辯稱其向員警說「越來越消張(台語)」
之語,並無罵警方之意思云云。經查:本件係被移送人闖紅
燈行為遭巡羅員警發現欄查後,於員警製單舉發前,被移送
人先向員警稱其係做捷運網站航遠工程人員,並向員警說對
不起及請求不要開單,因員警依法執勤而予以開單告發,被
移送人心生不滿,即向員警出言「越來越消張(台語,音同
囂張)」,並於現場以不滿之情緒與員警爭執等情,此有查
獲員警製作之職告報告書、錄影音譯文,並經本院勘驗現場
錄影(含聲音)光碟後,該錄影內容呈現與上開譯文相符。
㈡依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釋義之解釋,「囂俳」
意同「囂張」,形容人的行為舉止「放肆傲慢」,與「風神
」、「臭煬」、「聳鬚」同有「神氣」之義,均僅為形容人
之行為舉止「趾高氣昂」、「神氣傲慢」。本件顯係被移送
人交通違規後,因不滿遭員警取締告發,遂以顯然不當之言
詞「越來越消張(台語)」向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警員
江嘉文及所長陳堯舜咆哮及挑釁,被移送人以上揭情詞置辯
,但無法說出「越來越消張」之意函。綜合上情,認被移送
人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倘被移送人認員警開單舉發有
所不當,依法可向裁決機關申復,實無權利以顯不當之言詞
向依法執勤之員警相加,核被移送人其行為,依一般社會通
念,乃尚未達強暴脅迫及足使他人之人格受到必然之貶損,
而構成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罪責之程度,惟被移送人上揭時
、地所為之言詞,仍屬不當自明。
㈢經警當場查獲,並有在上揭時、地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製作
之職務報告書1份,及員警依現場錄影光碟製作之譯文1件、
光碟1片等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奕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
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