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68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陳泊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