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910號聲請人 張錫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永盛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查聲請人所提出附表編號1至5為聲請人個人所持有股票,而附表編號6至11為被繼承人張永盛所持有之股票,若被繼承人張永盛所持有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由聲請人張錫倫全部繼承,請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姓名及地址(「聲請人:張錫倫」或「聲請人:張錫倫、張錫倫(即張永盛之繼承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