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再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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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再字第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羅昇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法官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