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淙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七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義淙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0九四四三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