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9號原告 侯國安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被告王萬
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廖雅彥 被告黃 龔月瑩
蔡順昌 蔡順宗 蔡曜祿 蔡濬謙 (原名 蔡曜和黃永泰 黃萬福 黃蘇秀玉 陳淑賢 訴訟代理人 許偉光 被告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青森 住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000號被告 黃清
黃清田 黃清元 黃清得 黃雙福 黃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欄位關於「㈡被告 黃清森 :12分之1」,及附表二編號A土地分割後之所有權人欄位關於「分歸被告黃清森取得」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㈡被告黃青森:12分之1」、「分歸被告黃青森取得」。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F土地分割後之所有權人欄位關於「分歸被告 黃清水 、黃清田、黃雙福、黃清元、黃清共同取得,並保持共有關係」之記載,應更正為「分歸被告黃清水、黃清田、黃雙福、黃清元、黃清得共同取得,並保持共有關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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