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20號
聲請人 廖振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孟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位未填載,請 陳明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並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20號
聲請人 廖振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孟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位未填載,請 陳明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並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