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李文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 莊京巃 、 李祥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伍萬柒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零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