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德清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江德墩 江貴美 江玉鳳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德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江德清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標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故請求遺產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而本件請求分割遺產經本院審理後核定本件遺產價額如附表所示,按被上訴人應繼分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31,9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江德清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附表:被繼承人江森林遺產┌──┬──┬─────────┬──────┐│編號│種類│遺產項目│金額或價額││││││├──┼──┼─────────┼──────┤│1│債權│原告於104年間借款│1,000,000元││││││├──┼──┼─────────┼──────┤│2│債權│被繼承人江森林生前│8,459,500元││││委託被告江德清保管│││││之款項9,138,725元│││││,扣除稅務、登記費│││││、喪葬費679,225元││├──┼──┼─────────┼──────┤│3│土地│臺中市○○區○○段│5,500,000元││││612之2地號(119㎡│││││,權利範圍:全部)││├──┼──┼─────────┼──────┤│4│土地│臺中市○○區○○段│3,980,000元││││612之5地號(86㎡,│││││權利範圍:全部)││├──┼──┼─────────┼──────┤│5│土地│臺中市○○區○○段│4,440,000元││││612之6地號(96㎡,│││││權利範圍:全部)││├──┼──┼─────────┼──────┤│6│土地│南投縣○○鎮○○段│││││924地號(359.81㎡│││││,權利範圍:│││││35/1000)││├──┼──┼─────────┤││7│土地│南投縣○○鎮○○段│││││956地號(367.77㎡│││││,權利範圍│││││2627/36777)│編號6至12,│├──┼──┼─────────┤共計││8│土地│南投縣○○鎮○○段│5,780,000元││││956之17地號(80.66│。││││㎡,權利範圍1/2)││├──┼──┼─────────┤││9│土地│南投縣○○鎮○○段│││││956之18地號(80.66│││││㎡,權利範圍1/2)││├──┼──┼─────────┤││10│土地│南投縣○○鎮○○段│││││962地號(5.41㎡,│││││權利範圍35/1000)││├──┼──┼─────────┤││11│房屋│南投縣○○鎮○○段│││││236建號(門牌號碼│││││:南○○○鎮○○路│││││60巷9弄5號,權利範│││││圍1/2)││├──┼──┼─────────┤││12│房屋│南投縣○○鎮○○段│││││237建號(門牌號碼│││││:南○○○鎮○○路│││││60巷9弄7號,權利範│││││圍1/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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