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延收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延收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延收字第1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潘琬玲
謝政龍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BUIVANBA( 裴文參 )(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7年11月29日起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V未具延長收容│受收容人無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事由│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具延長│││收容事由。│├───────┼───────────────────────┤│V有得不予收容│受收容人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之情形│法第38條之1第1項):│││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07年12月24日 屏檢錦孝 107偵緝557字第0000000│││841號函知已對受收容人限制出國。│├───────┼───────────────────────┤│□欠缺收容必要│受收容人雖具延長收容事由,惟有其他收容替代處分││性│可能(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翁熒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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