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75號聲請人 陳辭文 聲請人 黃昱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丁彗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