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8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加重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共9罪),與受刑人所另犯之另一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為105年11月27日9時25分許),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58號判決判處罪刑(共10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迭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就上開另犯之加重詐欺取財1罪部分撤銷,改諭知免訴,其他部分(即附表編號15至17,共9罪)則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18至2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就附表編號21所載其中6罪撤銷改判(犯罪時間分別為105年12月28日、5次;106年6月7日、1次),其他部分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4、6至11、13至2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9年8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附表:受刑人楊志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竊盜│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共15罪)│││├────────┼──────────┼──────────┼──────────┤│犯罪日期│105年4月10日至105年│105年12月11日│106年7月25日│││4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571、20352號│第8022號│第140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4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11│107年度訴字第383號│││││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9日│106年8月31日│107年3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4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11│107年度訴字第383號│││││號│││├────┼──────────┼──────────┼──────────┤││判決│106年10月5日│106年11月6日│107年6月12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16478號│17534號│10304號││├──────────┴──────────┴──────────┤││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共18罪)│├────────┼──────────┼──────────┼──────────┤│犯罪日期│105年11月27日│106年8月17日│105年10月14日至106年│││105年12月5日││6月1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910號│第10261號│第24125號等│├───┬────┼──────────┼──────────┼──────────┤││法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5│107年度上易字第1058│107年度上訴字第550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7日│107年10月2日│107年5月22日│├───┼────┼──────────┼──────────┼──────────┤││法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5│107年度上易字第1058│108年度台上字第157號││││號│號│││├────┼──────────┼──────────┼──────────┤││判決│107年7月2日│107年10月2日│108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11899號│16954號│2305號││├──────────┴──────────┴──────────┤││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共3罪)│├────────┼──────────┼──────────┼──────────┤│犯罪日期│105年12月14日│106年7月29日│106年7月7日至同年月8│││││日│││││105年11月27日│││││106年4月2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798號│第5571號│第11916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63│108年度上訴字第1969│107年度上訴字第2262││││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3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3月2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168│108年度台上字第4458│109年度台上字第575號││││號│號│││├────┼──────────┼──────────┼──────────┤││判決│108年10月3日│108年12月25日│109年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14889號│1364號│第3255號││├──────────┴──────────┴──────────┤││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共4罪)││├────────┼──────────┼──────────┼──────────┤│犯罪日期│106年7月8日│105年11月28日│106年6月9日││││106年5月5日│││││106年7月7日│││││106年7月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916號等│第11916號等│第1203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2│107年度上訴字第2262│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9年2月2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7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7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號││├────┼──────────┼──────────┼──────────┤││判決│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3日│109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55號│第3255號│第4750號││││││││││││├──────────┴──────────┴──────────┤││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未遂│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6月9日│106年6月10日(2次)│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039號│第12039號│第2977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108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號│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8年7月17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109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號│號││├────┼──────────┼──────────┼──────────┤││判決│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3日│109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751號│第4751號│第9677號││├──────────┴──────────┤│││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3罪)│(共4罪)│(共3罪)││││││├────────┼──────────┼──────────┼──────────┤│犯罪日期│105年11月27日(3次)│106年11月27日(4次)│105年4月14日│││││105年9月30日│││││105年12月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772號│第29772號│第31230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08│108年度上訴字第1308│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7日│108年7月17日│109年6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610│109年度台上字第2610│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號│號││├────┼──────────┼──────────┼──────────┤││判決│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677號│第9677號│第11889號││││├──────────┤││││編號18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20罪)│(共4罪)│(共44罪)│├────────┼──────────┼──────────┼──────────┤│犯罪日期│105年9月28日至105年│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6日至106年│││12月14日│106年5月10日│8月21日││││106年8月20日│││││106年9月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230號等│第31230號等│第31230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號│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1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號│號││├────┼──────────┼──────────┼──────────┤││判決│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889號(聲請書誤│第11889號(聲請書誤│第11889號│││植為109年度字第9677│植為109年度字第9677││││號)│號)│││├──────────┴──────────┴──────────┤││編號18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22│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230號等│││├───┬────┼──────────┼──────────┼──────────┤││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6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109年7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889號││││├──────────┤││││編號18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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