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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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聲請人 張宗一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銓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4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CH66450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82,500元,到期日為民國(下同)94年1月31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查相對人銓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業經98年3月5日經授中字第0983402852號函廢止,本院遂於109年8月18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㈠該公司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109年8月20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