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林庭廣 即 林紹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55,0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