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羅婉嫺 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錫銘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5,000元,應徵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