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七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零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