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告 柯金河 被告 陳建欣 被告 陳裕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並參酌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要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710元,尚欠新臺幣1萬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