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194號聲請人 許琇惠 關係人 賴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關於「 許正穆 與許琇惠之母 許張 不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正穆與許琇惠之祖母許張不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該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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