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余龍選任辯護人吳俊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否認犯行,依卷內被害人、證人等人之證述,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數次通緝紀錄,本案亦為通緝到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辯與證人、被害人陳述內容均有歧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8年5月28日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羈押原因,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