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妤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