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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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李鴻禧 訴訟代理人 葉仲 原律師被告 李鴻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原告因被告交付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000元後,尚應補繳16,335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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