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10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16日上午9時39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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