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張弘鑪 被告 林志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