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 陳威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正義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