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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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467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按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3,0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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