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13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99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114年度他字第944號、114年度限出字第19號、114年度限出通字第19號、114年度偵字第4274號、114年度偵字第4782號、114年度偵字第4931號、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114年度偵字第4933號、114年度偵字第4972號、114年度偵字第4973號、114年度偵字第5601號、114年度偵字第5674號、114年度偵字第5754號、114年度偵字第6048號、114年度偵字第6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羅琦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金訴字第513號案件,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尚無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