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債權人 軒尼詩 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依據民法第二○三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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