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為詳如附表所載之刑(即有期徒刑玖月、陸月、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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